陝西華陰市法院押送的裁定扣押車輛被山西原平市交警扣押一事,昨天雙方已經達成共識:3日內,由原平市交警大隊協助華陰市法院,將31輛非公路運輸工程車以平板車拖運的方式,安全轉移至華陰市法院保存地點。原本只需拖運就可以解決的問題卻十多天遲遲未決,雙方各執一詞,甚至引髮網絡輿論紛爭,背後反映出的問題值得深思。
  □事件經過
  法院與交警各執一詞
  日前,華陰市法院在官網上發佈了事件經過:5月29日,華陰法院依法受理了某公司訴張某、馮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6月5日,法院裁定對被告租賃原告的車輛予以查封、扣押。6月17日,在山西省五台縣法院的配合下,查封、扣押裁定得以順利執行,途中車隊前有警車開道,後有警車押送。當車隊行駛到原平市區附近時,數十名交警在車隊的不同位置攔截,隨隊法官即向執勤交警出示了相關法律文書及證件,但交警拒絕放行。執行幹警將駕駛證統一提交給交警時,交警也置之不理。
  原平市交警大隊大隊長武俊德則稱,6月17日15時30分左右,兩隊非公路運輸工程車分別行駛至原平市內京原路立交橋交叉口處及長原線將軍大橋時,被執勤交警分別攔下,接受檢查。車上人員拒不配合。在京原路立交橋交叉口處,雙方僵持兩小時後,為避免引起大面積城市要道交通阻塞,執勤交警決定將這些無牌無證車輛暫時轉移至安全地帶,再做進一步處理。這時,重型車上的人員紛紛離開現場,一輛車牌號為陝EA111警的警車直接阻攔在車隊前面,阻撓執法。
  武俊德說,當時華陰法院出示的民事裁定書上只寫有35輛車,沒有明確所扣車輛的車架號、發動機號等相關信息,無法證明這31輛車為法院押送涉法車輛,且法院工作人員只出示了工作證,沒有出示執法公務證、扣押清單,也沒有提供駕駛員駕駛證和車輛的相關手續。
  原平交警執法記錄儀拍攝的一段現場視頻也顯示,當時30多輛無牌工程車被攔停,司機拒絕出示駕駛證和車輛的相關手續。
  □輿論紛爭
  涉案“三無”車輛能否上路
  此事在網絡上引發輿論紛爭。支持華陰法院者認為,法院扣押的涉案車輛不同於一般車輛,法院的裁定書就是車輛移動的法律依據。支持原平交警者則認為,所有在路面行駛的車輛都必須符合道路安全法有關規定,法院的標的物也不能例外。
  華陰法院在官網上稱,對於原平交警提出法院扣押車輛無牌無照的問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查封扣押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登記。
  華陰法院對原平交警扣車合法性也提出質疑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的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覆查封。
  原平交警則拿出了自己執法合法性的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山西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陳晉勝認為,交警部門對路面上的任何車輛都有檢查權,不存在無權檢查法院扣押車輛的問題。法院出具裁定扣押證明只能證明扣押合法,不能表明無牌無證車輛可上路通行。
  □最新進展
  原平交警協助拖運車輛
  昨天,原平交警大隊與華陰法院達成一致意見,決定在3日內,由原平交警大隊協助華陰法院,將31輛非公路運輸工程車,以平板車拖運的方式,從原平市運送到山西寧武縣。
  華陰市副書記李新功表示,事發後,華陰和原平黨委搭建溝通平臺,經華陰法院和原平交警部門協商,雙方擱置爭議,各自檢點執法過程中的不足,儘快解決問題。目前,雙方已達成一致,不再爭論對錯。在3天內,華陰法院完成執行程序。
  原平交警大隊表示,雙方本著尊重法律、保障安全、妥善解決的原則,達成一致意見。
  □追問
  法理之爭還是權力之爭
  在這場輿論紛爭中,雙方都拿出各自依據的法律法規,相關法律專家也紛紛從法律角度進行解讀。這場紛爭儼然成了一場法理之爭。
  陝西振洪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洪認為,這是典型的行政權力阻撓司法權的案例。生效的司法裁定具有公共約束力,不僅僅只約束當事人,各級單位也應當遵守。
  山西大學教授陳晉勝則認為,兩個部門都是站在各自的角度,傾向於從各自職業職能發揮、職業職責履行、職業職權行使的角度去理解超越於某個職業規範的國家法律,“而沒有從全局考慮”。
  也有觀點認為,雙方均以執法為由互不相讓,錶面上看是法律之爭,實質上折射的是權力驕狂。在這場“較勁”中,真正受傷的是莊嚴的法律,更有無辜群眾的切身利益。據新華社中新網  (原標題:交警協助法院3天內拖運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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